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A公司持买卖合同、收货单及会计账簿向北京大兴法院起诉被告B1公司、B2公司、B3个人支付货款110万余元,三被告主张未付货款不足万元,其他均已付清。三被告均委托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。
【证据评析】
刘律师接受委托后,对原被告证据进行了系统整理发现如下关键点:
1、A公司所持3份买卖合同,买方主体分别为B1、B2公司及B3个人,A公司主张三被告为关联关系,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;
2、在假设三被告为关联关系的前提下,A公司对于三被告分别承担多少赔偿数额并没有具体区分,请求承担连带责任;
3、3份买卖合同的总金额为42万元,与原告所主张的欠付货款110万元具有很大差距;
4、原告提交的收货单上一部分没有收货人签章。
【解决思路】
1、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,通过与主审法官及原告沟通,原告撤回对其中两被告的诉请;
2、通过原告提交的收货单据及被告提交的收货单据、付款单据进行单笔与系统比对,排除付款大于收款金额这一不寻常情况,查阅被告账目等途径,并形成《付款明细单》《收货明细单》《收货明细单有无收货人签字明细单》及《付款与收货时间列表单》等明细表格。
据此,法院认为被告主张欠付货款6000元而非110万元的理由充分、有效,原告被迫撤诉。
【案件总结】
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,只要一点一滴的研究与分析,做到系统与精细相结合,以专业、严谨、敬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问题,才会不负当事人重托。